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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关于人员进入的相关规定(试行)

2017年05月09日 00:00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文件

西交电【2017】第2号

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关于人员进入的相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电气工程“一流学科”建设,锻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根据《西南交通大学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西交校〔2016〕3号)、《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岗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西交校人〔2015〕4号)、《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暂行规定》(西交校人〔2015〕55号)、《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2016—2020)》(西交党〔2015〕82号)、《西南交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南交通大学非专任教师岗位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16〕3号)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员进入”,是指通过人才引进、公开招聘、正常师资补充、人员调入等方式新进入我院工作且人事关系留在学校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专职辅导员或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校内教职工转岗转聘到本院工作按《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校内转岗暂行规定》执行;本院教师岗位返聘退休人员按《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岗位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16〕67号)执行;本院聘请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按《西南交通大学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西交校人〔2015〕75号)执行。

第二章 人员进入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请进入本院工作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学术诚信,遵纪守法,近三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第五条申请进入本院工作的人员,须满足学校相关文件对相应岗位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申请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对仅具有硕士学位者,则须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须持有获奖证书),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第八条申请实验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对仅具有硕士学位者,须有特殊贡献、特殊技能或岗位急需。

第九条申请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并具有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学生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申请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学历。根据岗位实际需要,个别管理岗位可通过社会用工方式聘用,其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除专职辅导员岗位外,申请人应根据学院岗位需求和条件,向学院人事秘书递交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人事秘书应按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院长汇报,经主管院长指定,由人事秘书提交学院各系(中心)考察(包括资料审核、面试答辩等)。各系(中心)应从接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秘书和主管院长返回对申请人的评价意见及是否聘用的建议。人事秘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聘用的申请人资料及各系(中心)的评价意见,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教授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聘用的结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教授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做出是否拟聘的决定,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

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有争议的申请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认为确属学院学科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也可做出拟聘的决定,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建立优秀人才进入学院工作的“绿色通道”。对两院院士、“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千人、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973首席、863领域专家、青千/青长/青拔/优青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由院长、书记与人才直接审核、考察,基本确定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为节省人员进入的考察时间,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审议申请人的材料时,既可采用会评方式,也可采取网评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本院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应先参加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统一组织的考察,获得入选资格后再向本院提交个人简历等申请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研究后确定是否录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电气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电气工程学院负责解释。